第85章 码了2/3未替啊换(第2/2页)[综神话]男神追妻日常
跟来的猴子看样子想模仿她,不过没那只猴子乐意把身上的毛弄的湿漉漉的,所以它们退而求其次,只拿着树叶在身上毫无章法的一通乱擦,见孙小沫走了其中一只猴子立刻扔了树叶,叫喊着招呼上猴子们继续跟着孙小沫走。
你们到底有多无聊?
发现孙小沫只是摘水果吃,再也没有做别的有趣新鲜的事情后,这些无聊的猴子终于散开自己去玩了,孙小沫坐在石头上,背景是一大群蹦蹦跳跳荡来荡去的猴子,忧郁的吃着香蕉。
这特么的算什么历劫?难道她这辈子就要作为猴子活到死了么?
推我的那个,你给本大仙等着。
孙小沫扔了香蕉皮,用力的咬了一大口桃子,望着荫翳茂盛的山林,眼神更加忧郁了——明明这座山的灵气那么充沛,这具猴子的身体却吸收不了。
————以下非正文,大概一点过后才能替换————
湖广黄梅县人汪可受,能记得前生三世的事。第一世是秀才,在一座寺庙里读书。寺僧有匹母马,生了头小骡驹,秀才见了很喜欢,从寺僧手里强夺了去。死后,阎王稽查生死簿,愤怒他贪婪暴虐,罚他托生为骡子,赔给寺僧。骡子生下后,寺僧十分爱护,想求死又没有机会。稍大点,骡子常想跳到山涧里自尽,又怕辜负了寺僧的豢养之恩,到阴间里处罚会更重,只得安心活着。
几年过后,骡子孽满,自己死了。托生到一个农人家里,刚出生就会说话,父母以为是妖怪,弄死了他,才又投生到汪秀才家。汪秀才年近五十,意外得子十分喜欢。汪可受一生下就很聪明,但想起前生是因为说话过早被弄死的,便不再说话;直到三四岁,人们还都以为他是哑巴。
一天,他父亲正在写文章,有客人来访,便放下笔出去会客。汪可受进去看见父亲的文章,不觉手瘁,提笔续完。父亲回来后见了,问:“什么人来过?”家人说;“没人来。”父亲十分惊疑。第二天,故意写了个题目放到桌子上,便出去了;一会儿又返回,蹑手蹑脚地进来,见儿子正伏案握笔,纸上已写了好几行。汪可受忽抬头看见父亲,吓得叫出了声,跪在地上哀求饶命。父亲很高兴,握住他的手说:“我们家就你一个儿子,既然会写文章,这是全家的荣耀啊,为什么要隐瞒呢?”从此后,更加教他读书。汪可受少年考中进士,后来官至大同巡抚。
【飞鱼服】衣料,云锦中的妆花罗、妆花纱、妆花绢,“青织金妆花飞鱼过肩罗”、“青织金妆花飞鱼绢”、“大红妆花飞鱼补罗”、“大红织金飞鱼补罗”、“大红织金飞鱼通袖罗”、“大红织金飞鱼补纱”
【服饰】
1、锦衣卫堂上官穿大红蟒衣、或飞鱼服,戴乌纱帽、束鸾带、佩绣春刀2、千百户穿青绿锦绣服随侍:祭太庙、社稷,锦衣卫堂上官则穿大红便服。
3、负责仪仗的锦衣卫大汉将军,盔甲:凤翅盔、铠甲。
4、扈从出行时的大汉将军装束:凤翅盔、长身甲(罩甲)。
5、扈从出行时的锦衣卫装束:凤翅盔、长身甲(罩甲)。
6、锦衣卫之帽儿盔、圆领甲。
7、锦衣卫官校装束:头巾、罩甲。(低级的官吏)
大红色四合大云纹贴里、青蓝色四合小云纹窄袖曳撒、出水云龙纹浮空镂雕玉带、金珠大帽、黑布面马靴。
【绣春刀】主要是轻巧,同时狭长略弯,便于携带和中距离攻击。
【南镇抚司】负责侦缉刑事的锦衣卫机构。负责本卫的法纪、军纪。主管一般卫、所部队人员之犯罪侦查、审讯、判决、情报以及军事武器之研发事项(等同后世之宪兵队、军事法院、军事检查署以及军备局之结合体
【审讯】会用刑讯,最重的是全刑“曰械,曰镣,曰棍,曰拶,曰夹棍”,包括琵琶刑、挺棍、刺心、脑箍、烙铁、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灌鼻、钉指、鞭背、伤两踝等多种名目。琵琶刑可使犯人“百骨尽脱”,犯人套着三百多斤重的枷刑,动弹不得。另外,还有一种煮沥青以剥人皮的惨绝人寰的酷刑。
1、“械刑”坚硬的木材做成,长一尺五寸、宽约四寸,中间凿两孔,固定在犯人的手臂上。
2、“镣刑”刑具则是铁制的,也称“锒铛”,长约五六尺,盘在犯人左脚上固定,然后,锦衣卫在犯人右脚上用刑。
3、“棍刑”(木桩刑/开口笑)行刑方法在于将木桩插入犯人身体,用棍施刑时,先用绳子束紧犯人的腰部,两名卫士踩着绳子的两端,使犯人无法躲避,这才用刑。
4、“拶刑”杨木做的,长一尺有余,直径约四五分,是一种夹手指的刑具。每当用拶子施刑时,两名卫士挟着犯人,用细绳锁紧犯人的手,其他人用硬棍左右敲击,使拶子上下夹紧,犯人痛不欲生。在戏曲舞台上,拶刑常用于女犯人。
5、“夹棍刑”杨木做的,两根夹棍各长三尺余,离地五寸许,中间贯穿铁条。夹人的时候,将犯人脚固定,上面快速束紧绳子,再用一根棍支牢足底,使犯人不能动,接着用一棍大杠,长约六七尺,从右边猛力敲击犯人的足胫,受刑者顿时就会痛昏死过去。
【移送拟罪】审讯后,应该送到司法拟罪。移送人犯和招供,参语
【拟罪】也可直接拟罪请旨,圣旨由内廷直接下达
【执行】本应“该锦衣卫值日官,将原给驾贴,填写缘由,列名批今,以凭送问处决”,事实上,锦衣卫用刑至死的,奉旨直接杀人的,听到帝王口头命令就直接杀人的很普遍。
【这样导致的问题】“诬告陷害”“法外用刑”“非法拘捕”“侵夺司法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