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章 古代火灾的故事(第2/2页)买宋
都快。
与此同时,火灾出现得越是频繁,老百姓重建家园的成本也就越高,为了减少成本,杭州民宅从瓦顶变成席顶,从席顶变成草顶,易燃性越来越强,引发火灾也就越来越容易。
所以很多时候,官兵遇火是直接拆房,“放火”更是被列入十恶。
跟今日的消防队一样,宋朝的消防队也大多属于军队编制。
前文说了,在北宋开封,每隔三百步设一个“军巡铺”。
兼管治安及消防,相当于派出所兼消防队。
每个军巡铺发放长矛若干、弓箭若干、水桶若干、火叉若干、铁锚若干、斧锯若干、消防梯若干。
弓箭用于捕捉盗贼,水桶、火叉、铁锚等物自然用于防火。
水桶可以灭火,火叉、铁锚、斧锯可以用来干吗呢?
答案就是拆房。
没错,宋朝没有消防车,没有高压水枪,大火一起,无法扑灭,只能退而求其次,将燃烧范围控制住,使已经燃烧的地带尽快烧完,尽可能不引燃相邻房屋。
怎样控制燃烧范围呢?
最常见的做法就是用斧锯、火叉、铁锚拆房,使墙体倒塌下来,一是可以降低火苗的高度,二是能让倒塌的墙体压灭一部分火苗。跟今天相比,当时的消防技术还是非常落后的。
为了弥补技术上的不足,宋朝政府还试图用严刑峻法来控制火灾发生的频率。
在北宋法典宋刑统与南宋法典庆元条法事类当中,“放火”均被列入十恶。
十恶是最高级别的刑事犯罪,包括谋反、篡位、儿女谋杀父母、妻子谋杀丈夫等等,像这类犯罪在古代中国通常是“遇赦不赦”,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不可以减刑。
宋高宗绍兴元年,绍兴大火,延烧民房近千间,死者约七百人,事后朝廷调查罪魁祸首,竟然找不到始作俑者。
宋高宗大怒,命令从绍兴试行防火保甲法:每相邻十家为一保,每相邻十保为一团,以后无论哪一保、哪一团发生火灾,都要交出引火之人,如果交不出,同保、同团之人一起承担责任。
此法属于中国历史上既臭名昭著又源远流长的连坐法,无论在法理还是在情理上都说不通,野蛮之极,可是也确实能收到一定成效。
百姓之间互相监督、风险共担,朝廷监管起来就容易多了,虽然不能杜绝火灾,至少能降低火灾发生的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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