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首页
关灯
大
中
小
第二百三十四章 慎之又慎的审讯(第2/2页)买宋
上一页
加书签
章节目录
下一章
重审,没完没了。
为避免出现这种浪费司法资源的状况,在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之间必须达成一种平衡。
于是宋人想到的办法就是,给予“翻异别勘”作出次数限制,北宋实行的是“三推之限”,即被告人有三次“翻异别勘”的机会,别勘三次之后,犯人若再喊冤,将不再受理。
南宋时又改为“五推制”,即被告人可以五次“翻异别勘”。
但是,如果被告人控告本案法官受贿枉法而枉断其罪的,或者声称其冤可以立验的,不在“三推”或“五推”之限。
……
……
……
上一页
加书签
章节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