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五章 与时俱进的律法(第2/2页)买宋


    可是大明律和大明诰虽好,但也并不是完美的,只适合某一个时期,毕竟制度是要与时俱进的,像是到了孝宗时,此时明代已经历经一百多年了,大明律已不能适应当时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变化,为了巩固统治,于弘治十三年,又制订了问刑条例279条,其中主要内容:

    除官吏渎职罪加重惩罚外,一般犯罪均改重从轻扩大了赎刑的适用范围禁止贩卖官私引盐和盗掘矿产等等。

    这个条例在相当程度上纠正了过去以例代律,以例破律的弊端,是一部辅助大明律不足的重要立法,是明代百年来刑事条例的立法经验的总结。

    又过50年,到明世宗嘉靖年间,推行新政,社会经济政治关系剧烈变动,原有的法律法令不可避免地出现轻重失宜的弊端。

    于是又重修问刑条例,加重了对侵占公私财产罪的刑罚,对于威胁明朝社会安定的“逃聚山谷”的流民,采取重法制裁,加强**主义集权统治。

    到明神宗万历年间,为了解决量刑上含糊不清、区别不明的特点,从进一步规范化的角度,又修订问刑条例,对强行贩卖私盐的行为,从重打击。

    以上弘治、嘉靖、万历三朝对问刑条例的修订,是明朝中后期的重要立法,其重要价值在于伴随社会生活的发展,突破了朱元璋的严刑来维护祖宗成法不可更改的束缚,使刑事条例达到规范、划一,对明律的统一适用和司法审判的准确和效率有积极意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