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六章 与时俱进的律法(二)(第2/2页)买宋

完整的封建法典。

    清代从康熙时起,大清律未再修订,律文所没有规定的,便陆续制定各部院则例来解决。

    例如刑部现行则例、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等。

    “则例”是清代的重要法律形式,数量很多,在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方面起重要作用。

    开始,例只作为律的补充,后来例的地位越来越高,形成以例代律的局面。

    清朝仿照明朝做法,从康熙至光绪,都编修会典。

    有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

    这些会典总结了国家行政管理经验,记载了清朝各机关的编制、职掌和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比较完备的行政法典,其内容比唐六典、明会典丰富,体例也更为严谨。

    清王朝除了强调法律政令的统一之外,还根据统治少数民族地区的需要,变通地制定了许多单行法规,如回律、番律、蒙古律、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等。

    这些法规为团结少数民族上层分子,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起了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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