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八章 科举考试的意义(第2/2页)买宋
务员考试录用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地域和身份的限制,这不仅损害了考录的公平性,而且还成为某些考试中应考者来源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使得选拔人才的视野显得很是狭窄。
2、考试过程的平等。其一、建立完善的主考机构和考试官员队伍。
依唐制,宋明清科举考试均由礼部侍郎主其事。
中央专设贡院,作为考试的专门场所明清时各省也设贡院,贡院内设内帘官负责阅卷和外帘官负责阅卷前的弥封、誊录、对读等事务,内外帘官各司其职,不得相互授受,各自封闭办公。
其二、建立严格的考场制度。唐代礼部试即建立起贡院,作为专门的考场,贡院四周用荆棘围起来,以杜绝考生与外界的往来,贡院内实行搜检和巡查制。
为防止考生挟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考生在入场时经过搜索衣服,严禁出入。
考场中设兵卫巡察监督。
五代后唐明宗时,礼部规定,入场时须搜身,若搜出文书,一律驱除考场,并罚其以后两次不准参加科举考试。
其三,实行密封、誊录制和对读制。唐代偶有弥封的做法,既将考生的姓名、家世糊起来,宋代成为定制。
为防止考官认识考生笔迹和考生在试卷上做记号,宋真宗特设誊录院,派书吏用朱笔将考生的试卷誊录一遍,考官只阅朱卷。
为防止誊录官作弊,又设对读官,校对朱卷与墨卷是否一致。
其四、实行“锁院”和“别头试”,建立回避制度。
为了防止考官破坏公平原则,宋太宗淳化三年992,苏易简等五人知贡举,受命之日,立即赴贡院锁宿,以此杜绝请托。
宋真宗时,下诏令考生与试官有亲属关系者,移试别头。
从公务员考试体系的组织管理看,远没有科举时代缜密,尽管全国大都建立起专门化的组织管理机构,但却缺乏应有的对考试的全过程的监控、回避制度,影响了其考试组织管理工作的公平性、有效性。
3、考试的评判的平等。唐代进士科考试诗赋已有了明确的文体格式规定,作为规范评判试卷的依据。
比如格律诗为五言六韵十二句,没按规定韵律或字数规。
明经科则以孔颖达的五经正义为考试依据。
王安石改革期问,废明经诸科,仅存进士科,考以儒家经典,并规范了主观题的答题和评判标准。
王安石改革科举的第一步是罢诗赋、帖经、墨义,采用经义取士;所谓“经义”,即限于以经书中的语句作题目,要求以经书的意思去训释推演;王安石改革科举的第二步是匡定经义考试的评判标准。
为了统一阐释经义的行文标准,王安石又特别撰写了一些阐释经书的微言大义的论文,以通经而文采焕然为格,字数在500字以内,即为经义考试的范文,被称为“经义式”。
“经义式”既为士子答经义试卷的模式,也是考官评判试卷的标准;王安石科举改革的第三步是推出了三经新义,进一步匡定经义考试的内容和训释标准。
三经新义是对诗、尚书、周礼的经旨大义阐释的合订本,其中周礼新义22卷是王安石亲自撰写的,三经新义颁于学官后,遂成为经义考试的基本内容和标准答案。
凡士子应试,“自一语以上,非新经不得用”。
从而,经义考试内容乃至评判标准首次被匡定,提高了评判的信度。
自从王安石匡定经义考试的内容与评判标准之后,科举考试从整体上呈现出公平、客观、追求效率的发展态势。
从王安石的“经义式”到明洪武八股文的形成,大致经历了一个对科举内容和评判标准的首次匡定到对科举内容和评判标准程式化的过程,其中记载了科举考试向着标准化考试迈进的历史进程。
尽管经义式和八股文严重地束缚了士子的思想,但是不能否认,其记载着从唐到明数代王朝及其渴望国泰民安的有识之士对考试公开、公平、公正孜孜追求的心路历程。
当今的公务员考试评判中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在面试一关上,内里存在许多主观因素,缺乏客观和科学的评价标准,如参加面试的主考官一般都是当地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的领导或专家,考生中总有一些人或多或少地与他们有点关系,这时人情因素就会在面试中起到关键的作用,也就影响了考试评判的公平性。
4、录用的平等。
科举录用的基本原则是“一切以程文为去留”,自宋代科举考试废除了进士“行卷”,建立了弥封、誊录、对读制以后,
特别强调了录取标准的客观性和规范性。
通常选拔官员是以科举登第的顺序依次录用,以明清为例进士分作三甲放榜,一甲三名中状元授以翰林院修撰,榜眼、探花授翰林院编修。
自雍正元年1723以后,殿试之后除一甲三名之外的新科进士还要参加朝考。
之后按复试、殿试、朝考三次成绩综合定等级,依次分别授以翰林院庶吉士、六部主事、内阁中书、国子监博士、知州、知县等职。
录用中能尽可能地堵塞主观、随意、任人唯亲的漏洞,比较有效地避免权贵对选拔的干扰。
而目前公务员录取却并未完全按照从高分段到低分段,依顺序录取,有些地区和部门实际上早已内定了人员,与考试的名次并不相符,有时甚至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原来的内定人员的考试成绩不理想,则该项目的公务员干脆不录取,使很多考生成了无辜的陪绑者。
还有一些考生在资格审查、笔试、口试均过关并以优异成绩进入候选人后,却在考核这道门坎遇到不公平竞争,所有这些操作行为,都使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公开、公正,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流于形式,考试录用的信誉在社会中大大降低。
为提高考试的信度和效度,保证考试方法和内容的技术处理客观、公正,还须考试前对考试方法、内容进行技术测定,保证考试”,因而也是科学的国家的有效性。
由于考试录用是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入口公务员制度建立的前提和保障。
公务员考试亟待借鉴科举制,建立法律体系并加强考试的权威性。
为确保公平,科举时代建立起一套择优录用的法律保障体系,在立法上为考试和择优录用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依据,堵塞可能干扰考试和择优的各种不正当渠道,并建立一套监控机制,以确保科举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历代科举主要规章制度都是由皇帝通过诏诰的形式颁布的,皇帝的诏告就是法。
这就使得科举得到了立法的保护。
从历史上为科举制定法律上看,如唐律中规定“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考核、课试,而不以实及选官乖于举状,以故不称职者,减一等。”
宋真宗时还专门颁布了亲试进士条例,保障择优录用。大比之年,皇帝还责令刑部、监察部门监控,发现问题有权采取制裁措施,甚至处以极刑。
考生若认为评分不公和发现他人有舞弊嫌疑,可以提出复审或申诉。
从技术保障上看,在严禁作弊的同时,还将录取名单张榜公布,并刻印进士题名录、登科录,发动社会舆论举报监督,与此同时,还将科举考试的前数名的答卷刻印出来,公诸于众,这样不但树立了科考的威信,而且提高了录用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