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二章 详情(二)(第2/2页)买宋

”而改流。

    这种情况以广西改流为最突出,如广西的泗城土知府岑映宸、思城州土知州赵康祚、小镇安土巡检岑绳武、下龙司土巡检赵墉等人均以贪暴专横不奉法而被废除,改置流官。

    至于土司主动请求改流的话,种情况多发生在湖北、湖南两省土司中,原因是这些地区土司大都接近于内地,受到汉族地主经济的影响较多,而清朝在雍正年间西南地区的大规模改土归流对湖北、湖南的土司震动很大,在形势所迫之下,大部分土司皆主动要求改流。

    1728年雍正六年永顺“宣慰使彭肇槐纳土,请归江西祖籍”,遂改永顺司为永顺府。

    1727年雍正五年南渭州土知州彭宗和上溪州土知州张汉儒即纳土,施溶州土知州田永丰亦纳土,错若峒、麦著峒、田家峒、驴迟峒等长官司土官皆纳土,请求改流,清朝将以上各地归入永顺县。

    同年,白岩峒长官司土官亦纳土,将其地划归龙山县。

    以土司因互相仇杀,互争不息而改流。

    湖南桑植土司向国栋,长年与容美、永顺、茅冈各土司仇杀,民不堪命,于1726年将其地改为桑植流官县,属永顺府,广西上林长官司长官等人互相仇杀,被改设流官。

    到1731年雍正九年改土归流**结束,基本上完成了清政府予期改流任务,大部分土司地区皆改为流官统治,先后招抚讨平贵州苗瑶寨2000余,缴纳广西土司敕印和军器2000余件,云南澜沧江以东普遍设立流官知府,湖北、湖南大部分土司“纳土”,故史称“自四年至九年雍正四年至九年蛮悉改流,苗亦归化,间有叛逆,旋即平定”。

    最后就是改流的末期阶段,怎么说呢,清朝改土归流的末期阶段,是从1732年雍正十年经乾隆最后到清朝末年的宣统年间。

    这一阶段是在原改流的基础上,对尚未改流的土司继续不断的改流。

    在云南对澜沧江以西沿边土司不断改流。

    猛缅长官司于1746年乾隆十一年改设流官通判。

    猛猛土巡检于公元1764年乾隆二十九年改设流官归顺宁府;四川、湖北、湖南在1731年雍正九年后改流的土司最多。

    四川酉阳地区土司从1734年至1736年全部改流;石柱土司区于1760年乾隆二十五年改流。

    川西的改流一直延续到清末,1775年乾隆四十年平定大、小金川开始改流,直到1911年宣统三年才最后完成大、小金川的改流。

    1909年宣统元年川督赵尔丰将德格、春科、高日、灵葱等地土司改流。

    1910年宣统二年将巴塘、甘孜等地的土司印信收缴,改设流官,四川改流到此全部结束。

    在湖北,1735年雍正十三年唐崖长官司覃梓桂、龙潭安抚司田贵龙“纳土”,将二地并入咸丰流官县。

    同年被改流的还有西萍长官司、施南宣抚司、忠路安抚司、沙溪安抚司、建南长官司等土司地区;此外东乡安抚司、忠建宣抚司、忠孝安抚司、忠峒安抚司、高罗安抚司、木册长官司、散毛宣抚司、大旺安抚司、卯峒长官司、漫水宣抚司、容美宣慰司等都先后在1733年至1735年改置流官。

    在湖南,1735年雍正十三年上峒长官司、下峒长官司、茅冈长官司皆“纳土”改流;继后石门天平所、慈利麻寮所相继请求改设流官。

    湖北、湖南改流全部完成,“合境无土司名目”。

    经过清朝3个阶段的改土归流,到1911年宣统三年民政部所奏各地改土归流的情况可作为清朝改土归流的总结,其奏云:

    湖北的施南,湖南的永顺,四川的宁远,广西的泗城,云南的东川,贵州的古州、威宁等府州厅县先后建置流官,渐成内地。

    乾隆以后征服大、小金川改流官。

    近几年宣统前后云南富州、镇康,四川巴塘等处先乒奏请改土归流,而广西一省改流尤多,所有土州县土司皆停袭,及撤任调省。

    四川尚有瞻对、察木多等处没有改流。

    除湖北、湖南已全部改流官外,广西土州县、贵州长官司等,名虽土官,实已渐同郡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