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三十七章 路制(第3/3页)买宋

由于社会经济长期发展的结果。

    实际上,当时已形成了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川峡、淮南、两浙、江南、荆湖、福建、广南等若干幅员辽阔的财赋之区,境内经济、财政密不可分。

    故逐路又屡有合并之举。

    或采取互兼、兼总等形式,呈现出极其复杂的形态。

    如太宗时的江南路,东路兼总西路;荆湖路,北路兼总南路;广南路,东路兼西路。

    西川、峡路则转运使互兼。

    又如,真宗咸平4年(1001年),在平定王均之乱后,为了迅速有效地镇压动乱,遂“分川峡转运使为益、利、梓、夔四路”。

    但月余,“又虑漕挽者各司其局,失均济之义”,遂“命知益州、右谏议大夫宋太初兼川峡四路都转运使”。

    同样,神宗元丰元年(1078年),“诏河北东西、永兴秦凤、京东东西、京西南北、淮南东西路转运司通管两路,以河北、陕府、京东、京西、淮南路为名,提刑、提举司仍旧分路”。

    也是采取了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的方式,妥善地解决了监察区辖境不宜过大,以便于按部;地方财赋区辖境不宜过小,以便于移用钱谷,裒多益少,肥瘠均调。

    因此,元丰(1078年-1085年)以后直至徽宗复设京畿路前,从监察区的角度来看,无论是提刑、提举司还是转运司,都是推行的二十三路之制;从地方财赋区的角度来看,则一直行用十八路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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