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四十章 完备(第2/2页)买宋

联于囹圄”。

    在“笞人之背,灼人之胁,束人之指,而讯囚之情”的酷刑之下,“虽国士有不胜其酷而自诬矣”。

    各级司法官员只有审案拟罪的权力,定罪则要视犯罪轻重和犯人的身份等级,逐级上报主要长官以至君主裁定,才能终判执行。

    在这方面,也有一套较为系统的上计制度。

    其次是职官管理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相继从世卿世禄制过渡到官僚制,官僚制度是建立在“主卖官爵,臣卖智力”的人身依附和雇佣关系的基础上的,君主运用礼法、刑德、赏罚、爵禄和诛杀来控制群臣,群臣在名分上虽然还是按等级划分,还是拥有不同特权的大小贵族,但他们已经不再是以贵族身份来行使权力,而是以君主臣仆的资格来进行治理,因此,必须对职官管理制度进行某些变革。

    所以有了官吏选拔制度

    世卿制逐渐衰微,官僚制兴起,使官吏选拔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当然,这两种制度的交替衔接是经过相当长的演变过程的。

    世卿选官制度在很长时期内很大程度上还是被保存下来,只是处在逐步彼削弱被取代的过程中。

    例如,在战国后期,鲁仲连劝燕将投降齐国时说:“裂地定封,富比陶、卫,世世称孤寡,与齐永存”。

    可见,在当时世袭制度依然存在,虽然已经有许多人被剥夺了世袭特权,但这种特权毕竟还是当时官僚追求的目标,世袭者在某种程度上还享有优先被选拔的待遇,但已经不是出任公职的唯一资格了。在

    保留这些旧制的同时,已经出现了许多新的选拔官吏的方法,比较主要的有荐举、学校、游说自荐、招贤、军功、任子、吏胥等不同的选官途径。

    荐举之法有其初步兴起以至被普遍采用的过程。

    齐桓公时鲍叔牙推荐管仲,秦穆公时公孙枝推荐百里奚,还是作为一种个别的特殊情况,虽然当时已经有人提出“君之所审者三,一日德不当其位,二曰功不当其禄,三曰能不当其官”,作为国家治理的“三本”,以德、功、能作为推荐的标准,但这也仅仅是在理论上的初步探索,战国中期以后,鉴于被荐举任官的人多能称职,这种荐举才渐成为制度,规定朝中大臣和郡县主要长官应定期向君主推荐人才,量能以授官,并实行荐举连坐。

    学校在西周时就已经成为一种选拔人才的途径,许多没有继承权的“士”,通过官学取得任官资格。

    春秋战国时期则在官学的基础上发展起许多私学,私学子弟凭才能也可以入仕,孔子弟子3000,许多人到各国为官,有的还受到重用。

    但毕竟私学不能直接入仕,弟子们还是主要凭自己的才能游说自荐。

    孔门大弟子子贡,曾游说各国,凭着自己的才能和学到的知识,在当时产生过很大的政治影响,“存鲁、乱齐、破吴,强晋而霸越。子贡一使,使势相破,十年之中,五国各有变”,子贡亦得到重用。

    这种上书游说的自荐,成为非宗法性的士显名建业、实现抱负的可行捷径,以至在战国时游说纵横之士遍布天下,其中被擢为大臣、声名卓著的有荀况、商鞅、张仪、苏秦、李斯等人。

    这些士的能量很大,“入楚楚重,出齐齐轻,为赵赵完,畔魏魏伤”,引起许多国君的重视,燕昭王“卑身厚币以招贤者”,筑黄金台,“士争凑燕”。使“燕国殷富”。

    各国“设官职,陈爵禄,而土自至”。

    士是以自己的才能和取得的业绩博取到重用的,并在此基础上奠定了官僚制度。

    官僚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以功授官。

    因为“功”比较容易看到,以此为标准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因此“授官、予爵、出禄不以功,是无当也”。

    功在军事上最好表现,各国多以军功提拔人才为将领。

    至秦商秧变法后,更明确规定了军功入仕制度。

    在官僚制度中还有世官的遗存,主要体现在荫及子孙方面。

    在云梦秦简中有“葆子”这一名词,奏简整理小组认为与汉代的“任子”一样,虽然目前尚有争议,但从秦简中所见爵位世袭和史记》所载“蒙恬因家世得为秦将”,王翦之子责、孙离也因家世为官的情况来看,这种荫子制度应是比较普遍的。

    至于等级和俸禄的话。

    世卿世禄等级制度在春秋时期仍然存在,“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

    根据等级裂土分封,按级别高低分别享有不同政治特权和物质待遇,并且世袭罔替。

    但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和政治形势的变化,当时也开始形成新的官僚等级制度。

    官僚等级制度源于世卿世禄制,但又有所不同。

    充当官吏的虽然还是大大小小的贵族,但已经不是世袭,他们“不是以贵族的身份行使治理,而是以国王的仆役的资格行使治理”。

    在这种君主臣仆的特殊雇佣关系下,“官僚或官吏,就不是对国家或人民负责,而只是对国王负责。

    国王的语言,变为他们的法律,国王的好恶,决定他们的命运”,在官僚等级制度下,官吏除了不能世袭之外,还可能随时受到升迁罢免,上下沉浮,而且享受报酬的形式也不再以土地作为标准,而是改以实物作为支付的手段。

    当时经济发展的条件决定了这种实物主要是粮食,因此官吏的俸禄和等级基本是以粮食多少来划分的,列国计量单位主要有石、盆、钟、担、斗、斛等,以不同的重量来划分等级,如秦、燕等国有五十石、百石、三百石、五百石、六百石等级差。

    在以粮食作为俸禄支付的同时,对一些功高位重的人还要增加土地的租税收入和一定数目的货币,如年俸黄金百镒、十镒、百金、千金等。

    有关这些粮食和货币支付的等级、数额、级差等均已逐渐形成一定的制度。

    以及考课和奖惩。

    天因为下政务纷繁,由大小官吏分级分职处理,君主则高踞于上而驾驭操纵之,为了对下实行有效控制,“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于是逐渐建立和健全了考课和奖惩制度。

    “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听其致事,而诏王废置。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

    当时实行的年终考评制度,也称为“上计”,即群臣在年终时,将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务,诸如垦田赋税、刑罚治安、武器装备、财政支出、户籍数日、属吏治状以及监狱在押人犯等情况,写在木卷上汇编成簿册,称为“计簿”。

    从秋天开始,基层官吏开始向上级官吏送交簿册,接受考核。

    成绩优者,上级官长给予褒桨;成绩劣者,收回官印并施行杖责。

    然后,上级官长再将各基层的簿册整理汇编成册,并将所属官吏政绩优劣和赏罚意见也编人册内上报,以供君主审核并实行奖惩。

    一般地方郡一级长官和中央卿一级长官是簿册的最终汇集者,由他们直接呈送给君主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由作为“百官之长”的“相”来协助进行。

    在考核中区别优劣,优者奖赏金银、增加食邑以至升迁官职;劣者降免职务,甚至施行处分直到刑罚。

    随着考课制度的完善,有时也给有过失的官员以将功补过的机会,所谓“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即根据三次考课的平均成绩进行赏罚,以示审慎。

    以后在上计过程中,又增加了主要长官应向君主推荐人才的内容,按照不同的级别规定可以推荐的人数,其目的是为了及时选拔和使用分散在各地各部门的有用之才。

    这是因为君主认为主官们对自己的属吏应有具体的了解,其推荐意见具有较大的可信性。

    为使推荐者认真负责和保证被荐举人才名符其实,后来还普遍推行推荐者与被推荐者有连坐关系的做法,“保任其人不称者与同罪”。

    可见,当时的上计制度已经粗具规模,包括考课、奖惩、人事升黜任免、人才推荐等方面的内容,成为定期沟通上下政务的比较固定的办法。

    当然,还有封君和赐爵制。

    因为春秋时期已经出现了一些不同于世卿世禄制的封君和赐爵制。

    例如,晋文公重耳,“赏从之者及功臣,大者封邑,小者尊爵”;赵简子赵秧也曾以“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奖励将士,激发各阶层人士奋发立功。

    战国时,仅食租税的封君制得以确立,据统计,战国时的封君有101人,其中秦22人,齐4人,楚18人,赵26人,魏19人,韩7人,燕5人。

    从上述封君得封的原因来看,主要是“臣之能谋励国定名者,割壤而封;臣之能以车兵进退成功立名者,割壤而封”。当时的封君虽然以功勋为主,但“贵戚父兄,皆可以受封侯”。

    这说明以宗亲姻亲关系而跻入封君之列的亦不在少数,两者是并存的。

    赐爵制在战国时已经普遍实行,集大成者是秦商秧变法后实行的“二十等爵制”,也称为“军功爵制”,主要是用来奖励军功,并在此基础之上建立起新的等级制度,用以调节统治集团内部的关系和扩大统治基础。

    爵制还和官制紧密联系在一起,有爵可以为官,官爵基本一致,并享有本爵所规定享有的政治和经济权益。

    兹列秦赐爵制如下:

    1.公士言有爵命,异于士卒,为国君列士,有爵之步卒。

    2.上造言有成命于上,乘兵车。

    3.簪袅以组带饰马,御驷马者。

    4.不更不豫更卒之事,主一车为车右。

    5.大夫列位从大夫,主一车,属36人,在车左。

    6.官大夫加官示尊,领车马。

    7.公大夫加公示尊,领行伍兵。

    8.公乘得乘公家之车。

    9.五大夫有大夫之尊,可为官长、将率,有税邑300家。

    10.左庶长为众列之长。

    11.右庶长

    12.左更主领更卒,部其役使。

    13.中更

    14.右更

    15.少上造主上造之士。

    16.大上造有赐邑300家,赐税300家。

    17.驷车庶长乘驷马之车而为众长。

    18.大庶长更尊,为大将军。将庶人、更卒。

    19.关内侯有侯号,无国邑而后京师。

    20.列侯一为彻侯,其爵位上通于天子,有国邑。

    为了保证赐爵制的顺利实行,秦国还设有管理爵制的专门机构——主爵中尉,可见这项制度是十分完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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